⒈ 犯法获罪。
引《史记·田叔列传》:“后数岁, 叔坐法失官。”
《孔丛子·嘉言》:“陈惠公大城,因起凌阳之臺,未终,而坐法死者数十人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元仁宗延祐元年》:“晋寧民侯喜儿昆弟五人,并坐法当死。”
清袁枚《新齐谐·佟犄角》:“我李四也, 凤阳人,迫於飢寒,盗发人坟,被人捉住,一时仓猝,用铁锹拒捕,连伤两人,坐法当斩。今日挷赴菜市,我极力挣脱逃来。”
因过错而犯法获罪。《史记.卷一○四.田叔传》:「后数岁,叔坐法失官。」《汉书.卷六四上.吾丘寿王传》:「迁侍中中郎,坐法免。」也作「坐罪」。